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虽已履行仍可撤销

2024-09-01 16:00

  2017年3月6日,陈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粉刷墙面时,因操作失误从脚梯上掉下受伤。治疗一个多月后,医生建议陈某出院休养。陈某出院后,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次日,建筑公司将8.5万元打到陈某银行账户上。5月底,经司法鉴定,陈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经初步计算,陈某依法应得的赔偿数额可达17万元。陈某遂要求建筑公司增加赔偿,但建筑公司称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不能再反悔。那么,陈某现在可以反悔,要求赔偿吗?

  从法律上看,该赔偿协议既存在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陈某有权请求法院对赔偿数额予以变更。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只要误解已影响到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本案中,虽然建筑公司已与陈某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在陈某未就自己的人身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前签订的。陈某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建筑公司就陈某是否可能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伤残后所能获得的赔偿情况,也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陈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后陈某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和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7万元,而建筑公司只赔付了8.5万元,该协议无疑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陈某应当自知道8.5万元赔偿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重新确认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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